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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立法时代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建构性刑法解释的展开
引用本文:马春晓.轻罪立法时代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建构性刑法解释的展开[J].法学,2022(3):67-81.
作者姓名:马春晓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功能主义视域下行政犯归责原理的重构与适用研究”(项目批号21YJC820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中关于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有基于成品油许可和基于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思路。在2019年国务院放开成品油市场准入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法院沿用这两种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应的论证缺陷,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滥用的一个例证。司法机关青睐“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滞后、规范选择逼仄,而轻罪立法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之后,司法应及时调整原有论证思路和裁判结论,根据运输、仓储等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作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罚。应当倡导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础上的建构性刑法解释,这是刑法解释论在立法活性化时代的新常态。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软性解释  轻罪立法  建构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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