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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的法定意义及构成——《反垄断法》立法思考
引用本文:孙熹.行政性垄断的法定意义及构成——《反垄断法》立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4).
作者姓名:孙熹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我国的《反垄断法》必须是一部将反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的之一的法律,其执行机构必须将对抗行政垄断力行为纳入其主要职责的范围。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垄断状态或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执行机关不应由现有的机关兼任,必须是一个独立而强大的机构。创造我国自己的《反垄断法》和反行政垄断措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认真地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研究。

关 键 词:行政性垄断  法定意义  结构  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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