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若干基本问题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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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果纯.商主体若干基本问题研讨[J].时代法学,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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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果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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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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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主体的立法有三种立法例 ,但判定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行为 ;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商自然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 ,在我国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 ;对于商自然人暂不宜实行破产制度。商事合伙即形成企业的合伙 ,不形成企业的合伙包括不形成组织体的合伙以及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合伙型会计师事业所、合伙型建筑师事务所不属于商事合伙。商法人即企业法人 ,主要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应当改组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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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主体 界定 基本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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