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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走事实婚姻的老路
引用本文:罗立政,席礼丽.不能再走事实婚姻的老路[J].中国民政,2014(9):41-41.
作者姓名:罗立政  席礼丽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民政局
摘    要:<正>案例2014年,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某村蒋某,带着一女子前来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员在审核证件时,发现蒋某年龄较大,凭着多年的办证经验,就仔细询问他带着孩子外出了,后来多次联系也不回的具体情况。原来蒋某今年48岁,1994年家。无奈之下,又认识了现在这位孙女士1月,曾经与一姓王女子结婚。当时,由并与之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所以就来办理于法律观念淡薄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员的解释,蒋某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男孩,今后又到法院咨询,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年已18岁了。结婚生子之后,他又到河北最后选择了放弃办理结婚登记,决定再次打工,3年没回过家。在此期间,妻子就走"事实婚姻"之路。

关 键 词:结婚登记  结婚生子  婚姻当事人  竹溪县  权衡利弊  财产分割  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观念  员在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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