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的范围及执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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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祥,胡永康.劳动债权的范围及执行限制[J].人民司法,2012(24):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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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祥 胡永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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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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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执行已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时,如果企业仍欠付劳动者债务,可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赋予劳动债权相对于已设定担保的债权的优先性;应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债权的具体类别;为维护市场交易诚信体系及担保权人利益,应就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做时间上、人员上、数额上以及类别上的限制,以确保执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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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债权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优先性 被执行人 劳动关系 民事强制执行 扬州市 社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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