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罪状并不妨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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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文莉.空白罪状并不妨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实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1):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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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文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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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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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权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而罪刑法定之人权保障的要义在于法律的专属性和明确性。空白罪状在刑法已将罪刑关系确定之后,指示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来补充适用,并未违背刑事立法权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的民主、法治原则,并不妨碍人权的实现。罪刑法定之明确性是相对的明确,空白罪状之“空白”有明确的授权和范围界限,人们据此可预测自己的行为范围,知悉自己的权利界限,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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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空白罪状 人权保障 法律专属性 明确性 |
文章编号: | 1672-2140(2007)01-00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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