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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理思考
引用本文:黄勇,王艳静,姜媛.资产证券化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理思考[J].理论月刊,2006(4):73-75.
作者姓名:黄勇  王艳静  姜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70074
摘    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对未来发生的、可预测的、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化运作来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成为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运作的核心问题,预测性信息披露理论对构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理论体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资产证券化强制性预测信息披露和自愿性预测信息披露共同构成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美国证券的预先警示制度和安全港制度不适合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建立。

关 键 词:资产证券化(ABS)  可预测现金流  预测性信息披露体系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4-0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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