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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10条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讯事立法探析
引用本文:孙家乐,罗慧敏.刑诉法第210条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讯事立法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33):118-119.
作者姓名:孙家乐  罗慧敏
作者单位:[1]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摘    要:原刑诉法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新刑诉法第210条将原刑诉法175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检察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其刑事立法依据是基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三机关相互关系、司法公正等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通知》,要求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出庭率。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协调与矛盾,应对基层司法处境现状保持应有的关注;在该刑事法条在司法适用中,要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问题给予正确的理解和协调,方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又能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

关 键 词:公正  效率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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