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起诉工作的分阶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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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媛媛,梁崇龙.论审查起诉工作的分阶段进行[J].法制与社会,2013(30):12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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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媛媛 梁崇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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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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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兼具公诉与监督职能的审查起诉工作若能分阶段进行,先从程序上来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侦查的合法性,继而对证据进行实体审查,为公诉做准备,不但能统筹协调好这两种职权的行使,确保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发挥预防错案的安全阀效果,更能从长远来看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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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错案 审查起诉 程序性审查 实体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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