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行为订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王老吉”仲裁案及相关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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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翱.贿赂行为订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王老吉”仲裁案及相关案例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3(34):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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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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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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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贿赂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合同无效.但在界定国家利益时,不应当轻易将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利益认定为国家利益.在实践中,贿赂行为订立合同的效力有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无效,这会带来理论和实践的诸多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贿赂行为订立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赋予法人以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和变更权,这体现了对法人独立意思的尊重,有利于鼓励交易,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受贿赂行为损害的法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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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行为 合同效力 合同法 适法规范 可撤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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