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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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振豪,陈忠强.诊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仍承担责任[J].法制与经济,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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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振豪 陈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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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葛开华、覃秀美、吴斯楠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9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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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争议 血液循环障碍 脑实质 医疗行为 诊疗行为 无因果关系 死亡 医疗过错 河池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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