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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性质及效力研究 爱迪信公司与中山农行、鹰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引用本文:林小娴.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性质及效力研究 爱迪信公司与中山农行、鹰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J].法律适用,2005(1).
作者姓名:林小娴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1999年4月30日,中山市鹰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农行)签订两份《银行承兑契约》,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西区支行(以下简称西区支行)为鹰辉公司开具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400万元、250万元,签发日期为1999年4月30日,到期日为同年10月30日。当日,西区支行即依约为鹰辉公司开出金额分别为400万元、2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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