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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引用本文:
肖声.浅谈如何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J].人民司法,1991(1).
作者姓名:
肖声
作者单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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