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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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政办发2009]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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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在校大学生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民办高校 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 高校大学生 经办机构 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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