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0条适用空间、功能及性质解构——兼论对受过刑事处罚人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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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建明.《刑法》第100条适用空间、功能及性质解构——兼论对受过刑事处罚人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评价[J].新法规月刊,2011(5):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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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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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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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于志刚教授《“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一文存在诸多重大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其中在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刑法第100条是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制度。因此,它既不是“犯罪记录”,也不是“前科制度”,而是要求犯过罪者“强制申报刑事受罚经历”的自我信息披露制度。构成犯过罪者融入社会关键性障碍不在民间评价,而在于官方非刑法领域的前科制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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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第100条 犯罪记录 前科 规范性评价 非规范性评价 犯过罪者融入社会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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