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决定》的精神,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农村教育集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一)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征收率凡未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仍继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区县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从事农村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