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刻意把债法和物法放在对立面的传统民法典体例,形成了许多似是而非的逻辑,把财产法的释义学弄得没有必要的复杂。因此在检讨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政策之前,有必要再一次厘清限制物权的"关系权"本质。至于法定还是自由,比较有说服力的讨论恐怕也只有成本一效益的分析,这部分同样需要对一些很基本的观念先有共识,才不至于沦为各说各话。本文即接续过去两度提出的经济分析观点,参考后来的一些文章,再作一点补充。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者已经采取了行动,在不动产所有权上交易者已经可以依其需要自由建立对世性的财产关系。大陆因为土地迄未开放私有,使得这个问题的讨论变得格外复杂,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语境,重新检视物权的性质,并验证自由化的成本效益。本文也尝试在极有限的信息基础上,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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