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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建平.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3(1):91-97.
作者姓名:王建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

关 键 词:埋藏物乌木  环境性因素  与民争利  发现者所有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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