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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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辉.关于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法律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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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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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北京,1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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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涵义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法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投入、合作、联营的条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组织,并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的行为。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当然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土地管理法》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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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1)03-0020-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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