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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引用本文:李文华.盗窃还是职务侵占[J].中国检察官,2007(2):62-62,66.
作者姓名:李文华
作者单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529700]
摘    要:2006年6月1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逃)邀约犯罪嫌疑人胡某、秦某(胡某、秦某与赵某为同公司的员工)以及程某、李某、吴某(均在逃),密谋盗窃所在公司的废锌板,后秦某为赵某等人提供废锌板存放的地点,再由赵某、程某等人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废品仓库外的3.93吨废锌板搬到配电房藏匿,然后用租来的货车将其中的2.065吨废锌板(价值人民币29116.5元)偷运出厂,胡某则利用其作为保安,检查出厂车辆的机会在厂门处接应,将载有锌板的车放出厂外。由于胡某换班的原因,剩下的锌板放置在电房未能盗走。事后胡某分得赃款4000元,秦某分得赃款1800元。

关 键 词:职务侵占  盗窃  犯罪嫌疑人  出厂  人民币  公司  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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