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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检讨
引用本文:单平基.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检讨[J].法商研究,2014(1).
作者姓名:单平基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CFX1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2YJC820016);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资助课题(SFH2012D09)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关 键 词:物权法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必要费用  有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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