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应排除合理怀疑——兼谈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明方法及证明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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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磊.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应排除合理怀疑——兼谈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明方法及证明规则[J].法商研究,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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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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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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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CFX0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C82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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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教义学中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危险犯的证明可以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机关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科学测试原理,血检测试结果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之一,还应当借助化学测试、酒后身体平衡能力测试、个体酒精实验等多种测试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将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拦停时的血检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依据,既不符合"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背证据科学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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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醉酒驾驶 排除合理怀疑 血检测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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