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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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万群.论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赔偿责任[J].法学杂志,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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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万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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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阜阳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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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13BKS04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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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雇主实施就业歧视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就此提起仲裁或诉讼,须表明两个层次的请求权基础。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实际经济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其中,实际经济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都属于财产损失。实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的支出、薪酬歧视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以及权利救济的成本等,这类损失应按实际计算的损失额进行赔偿。由于机会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极为明显,可参照英国的做法,依据不同情形对其采取灵活的赔偿策略。至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应适用我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并由法官酌定具体数额。当然,为平衡劳资利益,有必要适当限制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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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雇主 就业歧视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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