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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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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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岩金矿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凡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件中《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我区岩金矿企业(矿山)的岩金矿等级确定为六等,单位税额为2元/吨。二、采用堆浸工艺,废石(品位低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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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管理 资源 税务 调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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