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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卫生部,教育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行规  食品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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