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我国民法物权体系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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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由义,李志敏,钱明星.论建立我国民法物权体系的必要性及其意义[J].中国法学,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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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由义 李志敏 钱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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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物权是直接管理领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制度作为传统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曾经长期并仍然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不必建立物权制度的观点似乎已经成为定论。这几年在讨论一些权利(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性质时,有些同志曾经从物权的角度对这些权利进行论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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