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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
引用本文:左玉茹.“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J].电子知识产权,2012(3):26-29.
作者姓名:左玉茹
摘    要:EIP:最近,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诉由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注册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杨叶璇:未经他人允许,在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中,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会使人直接联想到拥有姓名权的那个人的,姓名权人可以指责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依据商标法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按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当某个姓名在公众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影响力,应当被列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该姓名权人没有主张其姓名权,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商标审查时,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八)项,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直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其注册.

关 键 词:姓名权  商标使用  商标法  商标权  乔丹  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  在先权利  驰名商标  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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