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例外伤性耳聋的法医学鉴定 |
| |
引用本文: | 王占清.4例外伤性耳聋的法医学鉴定[J].中国法医学杂志,1991(1). |
| |
作者姓名: | 王占清 |
| |
作者单位: |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163001) |
| |
摘 要: | <正> 例1 刘某劳改犯。因被怀疑打碎窗户玻璃,被人掌击颜面部数十次,其中有两次打倒在地。双侧耳部出血,听不到声音,表现全聋,眩晕。伤后经医院检查见双耳鼓膜大穿孔,有新鲜出血,纯音电测听左耳听力下降96. 6/dB,右耳86. 6/dB,诊断为外伤性耳聋,重度。本人要求作法医学鉴定。于伤后四个月进行ABR 检查。听阈右耳50dB,左耳40dB,结果对比表明,差值均为46. 6dB。根据(《中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