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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论家事表见代理
引用本文:骆军,李照彬.从个案论家事表见代理[J].四川审判,2002(4):24-25.
作者姓名:骆军  李照彬
作者单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家事表见代理因其发生根据的特殊性,在认定处理上有特殊要求。本文对一起家事表见代理纠纷案进行分析,提出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些初步意见。原告詹某康与被告詹某贵、詹某明均系被告聂某之子。原宜宾市西街48号临街门面房屋,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属聂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财产。1995年,宜宾某建设单位因修建综合楼需要拆除该房,并在原址向被拆迁入聂某等四人返还了,新门面房。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被告  认定  纠纷案  返还  原告  案件  根据  共有财产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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