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论家事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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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骆军,李照彬.从个案论家事表见代理[J].四川审判,2002(4):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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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骆军 李照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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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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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事表见代理因其发生根据的特殊性,在认定处理上有特殊要求。本文对一起家事表见代理纠纷案进行分析,提出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些初步意见。原告詹某康与被告詹某贵、詹某明均系被告聂某之子。原宜宾市西街48号临街门面房屋,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属聂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财产。1995年,宜宾某建设单位因修建综合楼需要拆除该房,并在原址向被拆迁入聂某等四人返还了,新门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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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 被告 认定 纠纷案 返还 原告 案件 根据 共有财产 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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