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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当心未告知职业变动带来损害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法官:我女友原是一家公司的文员,因离家较近,平时步行上下班。期间,她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保险,保额3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2日零时至2011年12月1日24时。2011年元月,我女友基于工资待遇及福利问题,跳槽到另一公司从事加工工作,因不便搭乘公交车,加之路途相对较远,遂靠驾驶摩托车上下班。

关 键 词: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变动  投保  损害  保险公司  2010年  保险期限  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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