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制度的责任体系及司法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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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晏景.论缔约过失制度的责任体系及司法现状[J].人民司法,2005(7):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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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晏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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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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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因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或与相对人有祸福与共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多种多样,并由此组成一个庞杂的责任体系。该体系包括以调整阶级表现形式的纵向责任范畴和以具体存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横向责任范畴。本文在论述该责任体系纵、横责任范畴的基础之上,结合司法实践工作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现状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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