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辨析
作者姓名:子建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摘    要: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关 键 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  1982年宪法  农业生产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宪法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