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辨析 |
| |
作者姓名: | 子建嵘 |
| |
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
| |
摘 要: | 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 1982年宪法 农业生产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宪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