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法律时效制度及其完善 |
| |
引用本文: | 袁晓东.试论我国民事法律时效制度及其完善[J].律师世界,1995(9). |
| |
作者姓名: | 袁晓东 |
| |
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
| |
摘 要: | 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为确认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产生的。时效制度始于古代罗马法,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时效制度:既规定了取得时效,又规定了消灭时效。其后,世界各国在民法典中都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由于受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诉讼时效,而不承认取得时效;认为取得时效助长“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思想,不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理念。而实际上,取得时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