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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之判断标准的具体化——《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解释路径
引用本文:叶金强.可预见性之判断标准的具体化——《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解释路径[J].法律科学,2013,31(3):140-146.
作者姓名:叶金强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FX025);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
摘    要:可预见性规则在契约法中担当着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角色,规则于解释论上的妥适展开,取决于价值基础的厘清及技术工具的合理选择.可预见规则背后具有复杂的价值构成,其中分量最重的两项是私的自治的尊重和给付均衡的维持.技术上可采理性人标准来判断损失是否可以预见,标准的具体化系在价值指引下结合个案情境确定理性人能力和知识状况,可预见程度在标准适用中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 键 词:可预见性  价值基础  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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