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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和管辖权的新发展
引用本文:黄世席.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和管辖权的新发展[J].法律科学,2013,31(2):177-185.
作者姓名:黄世席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0JJD820004)“中国国家豁免立法问题研究”
摘    要: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关 键 词:国际投资仲裁  最惠国条款  仲裁管辖权  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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