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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处罚行为的性质认定——以新《环保法》第59 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熊樟林.连续处罚行为的性质认定——以新《环保法》第59 条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5):93-103.
作者姓名:熊樟林
摘    要:在最新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第59条创造性地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这在地方立法文本以及其他部门行政法上也十分常见。但问题在于,它和比较法、传统理论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中一直将连续行为视为“法律的一行为”,从而仅能被处罚一次的一贯做法并不相同。对此,理论界尽管分别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简单辩护,但逻辑上却漏洞百出,并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权滥用的不利后果。实际上,连续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被视为“法律的一行为”,禁止多罚,诸如《环保法》第59条之类的连续处罚规定,只是作为此项原则的一种例外身份而存在,它的合法性只能经由立法中断的方式获致实现。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连续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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