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的行政规制及其宪法解释——以德国建设许可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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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泠烨.土地使用的行政规制及其宪法解释——以德国建设许可制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3):147-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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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泠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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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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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提出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是集体用地入市的前提,这为土地使用规制
方式和限制边界提出了新的挑战。德国法上关于允许具体土地开发计划形成了在规划控制区内的合规划审
查,在建成关联地区允许按已有特质发展而进行现状相容性审查,在自然特征保护的外围地区普遍禁止例外
审查等不同开发强度控制。我国应设置适度的不同开发强度层次的土地开发规制方式,为“合理地利用土地”
的直接宪法要求提供制度保障。德国土地所有权享有宪法保障并在比例原则平衡下被施以社会义务,具体到
土地开发规制中形成了有效的值得借鉴的法律控制方式,即规划权衡过程的正当要求,在同等情况下负担均
等的要求,在规划区外的个案权衡中允许基于不同开发强度控制赋予土地使用权在审查中的不同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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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使用规制 规划许可 规划权衡 权衡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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