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 |
引用本文: | 何江海,郭锡年.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79-93. |
| |
作者姓名: | 何江海 郭锡年 |
|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 |
| |
摘 要: | 转移货物的财产所有权是货物买卖中的核心。在当今世界贸易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货物运输是由海运来承担的,货物交付运输后,承运人对该票货物签发提单,正确判定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及避免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
关 键 词: | 中国 《海商法》 提单 货物所有权 货物运输 转移问题 法律行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