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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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忠民.“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J].理论学刊,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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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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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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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利益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以较明晰的方式成为司法审查的直接对象,公共利益司法审查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普适性规则之外,其启动情形、审查对象、判定标准等诉讼要件尚需进一步分析.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应当开启一种新思路,而在具体审查中则面临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导致的公益不力、变更判决适用范围过小、公共利益事后监督诉讼程序的缺失等问题.在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后续研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判例指导制度以及司法建议制度等均是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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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 征收与补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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