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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某行为的定性析
引用本文:胡锡庆,卿福生.对郑某行为的定性析[J].法学,1992(1).
作者姓名:胡锡庆  卿福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胡锡庆),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卿福生)
摘    要:1990年9月30日晚,郑某(男,21岁)在某县城关红星酒店305房朝窗外小便,被在场的青年吴某批评。郑非但不接受,反而指责吴某:“你管什么闲事”,并动手殴打吴。在场的王某等人急忙劝阻。次日凌晨2时许,郑窜到吴住的客房内,把吴从床上喊起来,对吴进行搜身,搜走收款的收据数张(共价值200余元),上海牌手表一块,后要吴拿400元钱赎回上述东西。10月8日晚上,郑某又在红星酒店遇见吴某,即向吴索要“赎金”。吴说:“我没有钱”,郑即寻畔打架,又被在场的王某劝阻。10月19日上午九时许,郑在红星酒店三楼遇到王某,即要王去找吴某,王说:“吴已回家去,找不到,”郑即以王插手他与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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