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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药品监管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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