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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无级别
引用本文:薛正标,张海潮.法律面前无级别[J].行政与法,1996(2).
作者姓名:薛正标  张海潮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委研究室
摘    要:新华社曾于1995年12月连续报道,日本前首相村山富市向福冈高等法院那霸分院递交诉状,要求冲绳县知事大田秀昌在将要到期的有关美军征用土地的合同上签名,进而引发一起中央政府状告地方政府的官司.这件官司究竟孰是孰非、谁胜谁负,我们暂且不去谈论.但是,它却给我们引出这样的思考:法律面前究竞有无级别之分?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翻阅一下我国的《宪法》.新宪法《总纲》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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