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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事实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裁量限缩的依据
引用本文:
陈伏发.不确定事实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裁量限缩的依据[J].人民司法,2008(6).
作者姓名:
陈伏发
作者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推定结论、待批意见等不确定事实不得作为行政裁量限缩的判断依据。原告之诉有理由,且案件事实、证据明确的,才可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具体内容的法定职责。
关 键 词:
不确定
霞浦县
被告
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
车辆更新
工作人员
行政裁量
原告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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