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相抵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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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立鹤.浅析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相抵问题[J].天津检察,2009(2):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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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立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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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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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2004年4月30日4时45分,李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中型货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486公里处,因疲劳驾驶,与前方停车的两辆车迫尾,造成李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三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花费现场施救费、救护车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总计110198.5元。王某还支付李某医疗费32106.69元。以上两项合计14230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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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 过错相抵 京珠高速公路 疲劳驾驶 中型货车 全部责任 河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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