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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相抵问题
引用本文:乔立鹤.浅析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相抵问题[J].天津检察,2009(2):49-50.
作者姓名:乔立鹤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李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2004年4月30日4时45分,李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中型货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486公里处,因疲劳驾驶,与前方停车的两辆车迫尾,造成李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三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花费现场施救费、救护车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总计110198.5元。王某还支付李某医疗费32106.69元。以上两项合计142305.19元。

关 键 词: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  过错相抵  京珠高速公路  疲劳驾驶  中型货车  全部责任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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