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的权力及其性质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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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伟,陈党.律师协会的权力及其性质探讨[J].中国律师,2006(9):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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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伟 陈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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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浙江工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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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特点是,行政职能的社会化、行政方式的多样化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在行政主体上,世界各国均有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转变的趋势。律师协会作为一种职业团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着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与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它又与政府机构一样处于行政主体地位,行使部分公共管理权力,对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正如管欧在谈到公共团体的法律地位时所指出的,“其在行政法上,恒有双重之地位,一方面服从国家统治权之支配,处于行政客体之地位,此与一般人民之地位相同;一方面则在法令赋予之职权范围内,处于行政主体之地位,对于构成团体之分子,即其所属之人民,以行使其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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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协会 性质 权力 行政主体 现代行政法 行政职能 行政方式 公共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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