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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摘    要:编辑同志: 我们检查了三县一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抢劫案一百零六件,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八十四人,占判刑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三点二。从量刑上来看,确实做到了从重处罚。但是,在上述判处重刑的八十四人中,没有一人被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的。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对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必须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否没有一名罪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呢?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原因之一是对应用没收财产给犯罪分子以经济上的惩罚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只注重了主刑的从重,忽视了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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