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六):明清——公证私证文化的稳中求变与推陈出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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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爱萍,阎希青.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六):明清——公证私证文化的稳中求变与推陈出新(上)[J].中国公证,2007(4):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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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爱萍 阎希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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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2.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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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中国封建农本经济社会之支柱的土地制度,在历经了元代的逆转与陡变之后,从明代开始,土地国有制再次走向衰弱,一度被压抑的地主经济重新抬头,东山再起,大量的土地以各种方式落入私人之手。尽管从总体上而言,明初朝廷仍不失为最大的地主,直接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土地。但这一情况至明中期以后即有改变。由于明朝继承了宋朝推行的“不抑兼并”的传统,实行“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的政策,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再次形成了国有土地日益削弱、私有土地渐居主流的局面,这样封建土地的二元化权属体系又回归于原本的常态发展轨迹,加上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加强,民事法律也相应地得到充实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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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封建社会 推陈出新 土地国有制 土地私有制 土地制度 文化 公证 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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