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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
摘    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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