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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个体罪因
引用本文:兰迪.恐怖主义个体罪因[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5):33-48.
作者姓名:兰迪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疆地区恐怖主义犯罪惩治与防范研究”(13SFB5017)阶段性成果。
摘    要:恐怖分子人格之养成可视作一个“一体两面”的过程:一方面,作为社会化的客体,个体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下通过接受恐怖主义组织领导层的教化与规训,了解和掌握恐怖主义固有的行为规范与知识经验,进而形成遵从于首领、领袖或者“英雄人物”的指挥、命令的习惯;另一方面,个体又是作为社会化的主体,通过能动地学习与模仿恐怖主义典范,积极地将恐怖主义的思想体系与意识形态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与认知确信,从而形成特定的、符合恐怖主义要求的个性特征。在个体作为社会化的客体接受恐怖主义教化的过程中,需要从教化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在个体作为社会化的主体主动将恐怖主义观念内化的过程中,生理、动机与社会环境是可能影响其选择的主要因素。最终,在社会与个体的相互作用下,恐怖分子在主观上成功地建构起“我们”与“敌人”之间二元对立的逻辑结构,确立了“暴力是消解这种对立冲突的唯一途径”的理念。

关 键 词:恐怖主义  恐怖分子  个体罪因  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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