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立法完善宏观研究 |
| |
引用本文: | 谢治东.渎职罪立法完善宏观研究[J].前沿,2010(11):63-67. |
| |
作者姓名: | 谢治东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 |
基金项目: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李希慧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法修改研究》 |
| |
摘 要: | 从宏观角度考察,现行渎职罪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做以下完善: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务员”;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法;取消将“徇私”、“徇情”或“徇私舞弊”作为相关渎职罪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作为渎职罪从重量刑情节;削减渎职罪中一些不必要的特别条款,以精减渎职罪的具体罪名;重新合理配置渎职罪的法定刑。
|
关 键 词: | 渎职罪 立法 公务员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